加入收藏 | 网站地图 | 网站搜索 |
背景: #EDF0F5 #FAFBE6 #FFF2E2 #FDE6E0 #F3FFE1 #DAFAF3 #EAEAEF 默认  
阅读新闻

[20071030|北京]纪念我们的朋友小索(两个好朋友酒吧,免票)

关于小索和野孩子乐队

[日期:2007-10-23] 来源:独立音地  作者:两个好朋友 [字体: ]

    小索
  小索1970年出生于甘肃兰州。曾做过工人。92年到95年在四川,广西,浙江等地的歌舞厅做乐手。1995年与张佺共同组建“野孩子乐队”。2001年3月18日与乐队成员共同开办“河”酒吧,结束于2003年8月14日。2004年10月30日因患癌症去世。
  
  野孩子乐队
  【成员】
    张佺:主唱/吉他/口琴 小索:主唱/吉他 张玮:手风琴/沙棍/合音 陈志鹏:手鼓 李正凯:贝司 张蔚:打击乐(特邀)
  【简介】 
  1995 年张诠和小索组建野孩子乐队,抱着对中国传统民间音乐的热情,同年他们进行了为期一年的沿着黄河的徒步旅行,目的地是内蒙古。通过一年的研究创作,他们胜利的到达内蒙古。1997年在兰州老家做首场演出,鼓手周国彬加入野孩子乐队。1998年野孩子乐队来北京的大西俱乐部演出。1999年野孩子乐队正式与芥子园制作合作,推广现代民间音乐是我们共同的愿望和目标。经过长时间的排练演出,1999年2月芥子园组织了野孩子乐队首张同名专辑《野孩子》的首发演出。野孩子乐队成功的参加了1999年11月在英国伦敦现代艺术学院举办的"北京在伦敦"当代中国艺术节,并得到了英国国际电台、电视台的大量关注和报道。在伦敦的演出场所还包括:伦敦国家大戏院、维多利亚火车站、SOAS亚非大学等。2000年7月野孩子参加法国小学举办的法国音乐节。
  野孩子的音乐可以用不插电的风格,完美独特的合声、配器来形容。明快而富有民间色彩的节奏和独具风格的演唱,对现代音乐和民间传统音乐的有机结合,使他们的音乐即不是对传统民间音乐的简单模仿,也不是生硬的改编传统民间音乐。这来源于他们成长时民歌的影响,他们的作品同时记叙着中国民间音乐的历史。离开家的磨练和对音乐的执着注定了他们音乐中如大西北的坦荡和多产,在创作了30多首作品和换了几个鼓手之后,2000年由张诠和小索从新组建野孩子乐队,有李正凯、陈志鹏、张玮的加入参加了法国小学的音乐节。乐队依旧保持着每年参加黄河两岸举行的"花儿会"这个由民间主动发起的上万人参加的对歌大会。
  【历史】
  野孩子乐队于1995年2月在杭州组建,有张佺、小索两名成员。同年5月他们回到出生地兰州,通过近一年的时间对西北民间音乐进行了考察,其间包括从延安出发沿黄河步行至内蒙古,并进行了一系列创作活动。
  1996年3月,张佺、小索来到北京,先后和一些乐手合作排练。
  1997年元月1日和张健(口风琴),岳浩昆(贝司),于伟民(鼓手)一起在大西俱乐部作了野孩子乐队来北京的第一场演出;同年3月,来自四川的鼓手周国彬加入乐队,首次使用了由中国民间鼓改制的手鼓;8月23日在兰州举办了野孩子乐队专场演出;同年10月,鼓手周国彬离队。张佺、小索二人继续在北京排练,作过一些非正式的演出,其间鼓手由叶鸿明代任。
  1998年6月,鼓手高辉加入乐队。
  1999年初,野孩子乐队录制了第一张小样《咒语》,并于2月6日在北京作了样带发行演出;11月,野孩子乐队参加英国当代艺术学院(ICA)举办的“北京在伦敦”艺术节;同年,鼓手高辉离队。
  2000年6月,与鼓手周国彬再次合作,参加了在北京法国学校举办的“法国音乐节”。李正凯(贝司)和冬子(沙棍)参加了此次演出;同年7月,张玮(手风琴)、陈志鹏(手鼓)和李正凯(贝司)正式加入野孩子乐队;8月24日,乐队在北京“藏酷”酒吧作了专场演出,并录制了第一张现场演出CD《IN THE LOFT》。
  2001年,野孩子乐队在北京创办“河”酒吧,并每周固定在河酒吧演出;同年5月18日,参加在北京大学举行的“新青年新音乐”活动。
  2002年5月,野孩子乐队参加北京迷笛音乐节;同年6月,地下发行首张CD《咒语》;8月,参加在云南省丽江举办的“丽江雪山音乐节”;11月在上海“ARK”酒吧作专场演出,并录制了第二张现场演出CD《上海ARK现场》。

上一页123  GO
【内容导航】
第1页: 第2页:演出详情--纪念我们的朋友小索民谣音乐会
第3页:关于小索和野孩子乐队

阅读:
录入:roffia

推荐 】 【 打印
上一篇:Deep Chord--吴卓玲和朋友们(10月27日,白兔)
下一篇:自然卷专场12月上演
相关新闻       两个好朋友 
本文评论       全部评论
发表评论


点评: 字数
姓名:

  • 尊重网上道德,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各项有关法律法规
  • 承担一切因您的行为而直接或间接导致的民事或刑事法律责任
  • 本站管理人员有权保留或删除其管辖留言中的任意内容
  • 本站有权在网站内转载或引用您的评论
  • 参与本评论即表明您已经阅读并接受上述条款